王志刚《求是》刊文: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保障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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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保障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王志刚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2021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各领域,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增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责任感紧迫感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科技伦理对保障科技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在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造福人类的同时,技术的谬用、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给人类带来风险甚至灾难。实现科技造福人类的愿景,首先要确保科技自身的健康发展。没有科技伦理的引导,科技活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就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而增大。如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算法歧视、隐私保护等社会问题,基因编辑、基因增强等生命科学新技术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加快提升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推动科技向善,必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全面增强科技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以科技安全支撑和保障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其他领域安全。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水平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直接影响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支撑和保障科技治理、科技安全能力与实力的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职责体系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科技创新将不可避免地进入更多“无人区”,新伦理问题的产生将给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更多挑战、提出更高要求。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我们全面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加快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增强国际科技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技术具有世界性、时代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围绕科技伦理道德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加强新兴科技领域伦理治理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前沿技术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强化、细化伦理治理措施和规则,加快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科技伦理话语权,占据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的道义制高点,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科技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点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支撑。
二、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进入新时代,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经摆在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在总体工作布局和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
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作用,加快完善各项治理制度机制,不断强化伦理监管和审查,有力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促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系统提升。
强化科技伦理治理系统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意见》聚焦突出问题、着眼未来发展,对科技伦理治理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构建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模式、监管框架、制度体系,要求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推进科技伦理领域立法。近两年来,我国科技伦理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多项法律正式施行,我国科技伦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2021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科技伦理条款,规范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以及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2021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克隆人类胚胎、违反基因编辑伦理规范等行为的入刑标准及刑事责任条款。2021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伦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1月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科技伦理治理的相关要求,强化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支撑。
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国际交流合作。在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路线图中,拟定科技伦理领域未来合作计划框架。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加快部署针对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的科技伦理治理趋势前瞻性研究,为建立相关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标准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
三、聚焦重点,协同联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战略方向为引领,把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作为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科研活动、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伦理治理协同发力,努力形成新时代我国科技改革发展的新格局。
强化党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意见》整体部署,坚持“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加快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各项工作,为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促进科技创新、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相统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在科技创新各领域贯彻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做到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推动科技向善,也要促进科技创新。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及时开展伦理风险研判预警,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推动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造福于民。
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科技伦理治理涉及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各部门和各地方分工明确、推进顺畅、监管到位的工作体制机制。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各类科技社团应当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指引,发挥行业自律自净作用。广大科研人员应当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坚守科技伦理底线,自觉接受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主动与公众交流科技创新前沿发展和伦理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要保障公众知情权。
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规范建设。目前,我国仅在医学等个别领域初步建立了相关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整体上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必须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和标准,把科技伦理要求落实到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中,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制定中处理好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的关系,为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提供明确遵循。坚持敏捷治理的要求,针对新兴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及时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伦理规范和处理办法,并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态势进行动态调整,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提升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水平。审查和监管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环节,对有效防范科技创新带来的科技伦理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按规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对科技活动全流程的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建立专家复核机制,组织专家对单位的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
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参与科技活动及学术研讨交流等内容,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高质量科技创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对存在认知差异、可能带来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引导媒体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准确客观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相关团体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建设科技伦理治理研究队伍。建立科技伦理研究专家库,加快培养懂科技且有较高伦理素养的科技伦理研究队伍。前瞻谋划新兴技术重点领域的伦理治理,加强人工智能、合成生物技术、基因编辑、干细胞等新兴技术重点领域的伦理研究,积极探索对新兴技术领域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研判相关科技活动研发、应用全过程可能涉及的伦理风险,有效防范重点领域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伦理挑战和社会影响。探索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增加针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项目或任务部署,培育高水平研究智库和研究网络,为我国新兴领域科技创新监管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撑。
把科技伦理治理作为深度参与国际科技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全球治理架构和规则边界,科技伦理风险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加强科技伦理国际对话、交流与合作是未来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既要遵循国际伦理共识和准则,又要立足我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与文化习俗,积极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国际规则制定,阐明我国关于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立场,维护并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支持我国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学术交流,密切跟踪相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科技伦理立法规制、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动态和趋势,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来源:《求是》2022/20 作者: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志刚)